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崇高理想;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要树立诚信意识,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要勤奋学习,不断实践,勇于创新,努力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预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交纳学费及各项相关费用,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户籍按《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学生户籍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递交书面请假条一份,经批准后返回班主任保存。超过1天的病假应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第九条 请病、事假1天以内(含1天),由班主任批准;超过1天,3天以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3天,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十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理论学习、实验、实习实训、毕业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缺课时间达课程教学时间三分之一(含)以上者,取消参加本课程的结课考核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暂时不能上体育课或进行体育项目训练时,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以见习。见习期间,正常考勤,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
见习课时达12节者,须申请转入保健课班学习。
第十三条 私自离校(包括出国留学未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2周不返校者,由系(部)上报主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两种形式,必修课进行考试,选修课可以采用考试,也可以采用考查形式。
第十五条 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满60分为及格;考查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给出成绩,满60分或及格取得相应成绩。毕业实习、专业实习实训、军事训练等必修环节一般按五级制给出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和成绩管理数据库。
第十六条 必修课程的考试在期末进行;选修课程的考核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课程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含作业、考勤、测验等)、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等综合评定;一般平时成绩占2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50%。比较特殊或平时考核较多的课程,经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七条 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课程成绩要根据理论考核和实验考核综合评定。
军事课根据军事理论课的成绩和军事训练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因身体残疾或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体育教师、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保健课班学习,并根据其学习及出勤情况评定成绩。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
第十九条 一学期中,凡缺课时数(包括旷课、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总学时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首次补考。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所开课程考核及格者,不得放弃其成绩;所开课后不参加学习者,课程记零分。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取消首次补考资格,并视情节依据《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规定》和《兰州外语职业学院考场规则》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综合评定、计算“等级”的办法。
1.综合评定成绩计算方法:
考试课成绩=平时成绩(20%)+期中成绩(30%)+期末成绩(50%)
考查课成绩=平时成绩(50%)+期末成绩(50%)
2.五级制“等级”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分数: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第五章 免修、重修、自修与缓考
第二十二条 自学能力强、以前各学期所学课程无不及格记录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尚未修读的部分专业课程。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免修考试须在该课程期末考试的两周前办理,学生须提交免修考试申请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系(部)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课程成绩,在成绩库中注明“免修”。
第二十四条 政治理论课、学科基础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或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毕业实习等不能免修。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提供首次补考、重修补考、二次重修补考、毕业自修补考等四次补考机会。重修补考、二次重修补考、毕业自修补考均须在参加重修后进行补考。任何一次补考无故旷考者,不再安排在校期间的任何补考,课程考核按不及格累计。
按课程性质、参加人数,重修可采取编班重修、个别辅导和自修。
第二十六条 首次补考成绩以补考卷面成绩为准,及格者按60分或“及格”记,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记。重修补考成绩、二次重修补考成绩和毕业自修补考成绩按平时成绩40%和结课考核成绩60%的比例评定,凡及格者按60分或“及格”记,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系(部)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批准后,安排缓考考试。缓考考试与首次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补考和缓考的要求均与正常考试相同。
第二十九条 重修、二次重修、毕业自修补考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委、省财政厅(甘价费【2007】347号)文件规定(“高校学生首次考试不及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重修费收费标准暂按100元/科·次”)执行。首次补考不收费;重修、二次重修、毕业自修每科次收费100元,考试不收费。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的,缺课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以上者,应申请休学。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可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二条 须休学的学生,应递交休学申请和《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确认)表》,经系主管领导同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并报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备案,办完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三条 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后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向学校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生处审批,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核,学生处批准,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予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同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根据学生选择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按转专业学生对待。
第七章 试读、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期中,课程考核(不含补考)不及格达4门者,须申请试读,试读期为1年。试读期间,经补考后,课程考核不及格累计未达6门者,可以解除试读,但可以申请留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申请1次试读,1次留级。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1)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或癫痫病者;患有其他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2)一学期中,课程考核(不含补考)不及格达4门,未申请试读者;
(3)试读期满,仍未达到解除试读标准者;
(4)自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课程考核不及格达6门者。
因上述情况退学的学生,对学生本人不是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由系提出,学生处审核,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由学院批准。处理结果由系通知学生本人。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时,可持必要的证明向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未经批准和办理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要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离校通知2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办理,后果自负。并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2)对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学生入学后,两个月以上申请退学者,该学年所交学费不退。其他退费按《兰州外语职业学院退学退费暂行规定》(兰外院发【2007】015号文件)办理。
(4)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申请转专业、转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
1.经转入系审核,学生处、教务处批准,报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备案,在某些方面确有突出才能,转专业或转学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本专业或本院(本地)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对所学专业缺乏兴趣,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按下列办法处理:
1.学生高考分高于申请转入专业高考最低录取分数,且转入人数没有超出系计划接纳人数时,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报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备案,可以办理;
2.要求转入人数超出系计划接纳人数时,经过转专业考试,由转入系按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招生就业处备案。
3.一学期中,课程考核(不含补考)不及格门数达4门者,不得转专业。
4.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按系招生的学生,在完成基础阶段的学习任务后,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习兴趣,征得系同意后,可在本系范围内选择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转入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备案。跨省市区转学,还须报转出、转入省市区主管部门批准。
转学学生户籍凭转入地区主管部门批件办理迁移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2学期末办理。转专业学生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如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学院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教学环节成绩,在原专业所修相同课程的成绩有效。
第五十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单位坚持学习,否则以旷课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处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及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5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由系务会议批准,报学生处备案,视情况在系内或全院公布。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及退学,由系提出,送学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相关部门备案,由学院公布。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还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规则者,由教务处按《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送学生处,其他处理程序和要求参照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对于旷课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予以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80学时或私自离校达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满一年可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离校手续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有关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五十九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条 专科(高职)生学制为3年,在校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与休学时间之和)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满3年,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及选修课,完成必修的实践教学环节,外语、计算机专业能力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标准,德、体合格,经系审查,教务处、学生处复查合格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专科(高职)生在校学习时间满3年,尚未达到毕业标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六十三条 在校学习年限满3年,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经正常考试和补考后,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可申请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2年内(在校学习年限满4年者在1学期内)达到如下标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一、通过回校参加毕业自修补考取得所缺合格成绩(每门课程的毕业自修补考不能超过2次);
二、大学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参加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或参加相关考试合格者;
三、毕业实习评定成绩不合格,补做合格者(只能补做1次)。
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的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时间达到5年,在此年限内,仍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成绩者,按结业处理,不再补发或换发任何证书。
第六十五条 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专升本报考办法,依据甘肃省招生办公室和甘肃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六十六条 在校学满1年及其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并提供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具体事项,各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与本办法有等同效力。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籍管理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