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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办理《就业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09-1-10 1:18:39 点击:3193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录用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翻印,各系(部)到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取。各系(部)按毕业生实际情况将《就业协议书》统一领回后,将毕业生姓名、专业、《就业协议书》编号等情况分别填写《兰州外语职业学院200  届毕业生领取、签订协议书情况表》(附后),并复印一份交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备案登记。如发现有错误或遗漏,务必于三日内由系(部)提交错漏名单到就业指导中心更改或补发。若发现多发或重复,请尽快退回就业指导中心注销。
    3.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按每生一式三份统一编号,每份《就业协议书》都打有6位数编号,《就业协议书》编号旁边有对应系(部)的字母,每个毕业生只有属于自己一个编号的三份协议书。签约的毕业生不得多领、复制或使用他人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时必须亲自签名,不得代领,《就业协议书》领出后必须妥善保管。
    4.对于升本、出国、没有意向单位和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院各系(部)代管,不得以其它理由领出。等毕业生派遣结束后将其退还就业指导中心并附领取情况登记表。
    5.《就业协议书》不得复制,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院。凡复制或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或给予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6.《就业协议书》遗失的按违约处理,由遗失《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写出书面遗失过程,并由原拟签约单位重新提供接收函或相关证明,交系主任和班主任(辅导员)签批意见后加盖系(部)公章,到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新协议书。由此造成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7.受损《就业协议书》的更换: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若不慎损坏,须将原件交到本系,由系(部)凭原件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更换手续。
《就业协议书》的填写
    1.《就业协议书》中各项内容如实填写,“政治面貌”栏填写毕业生现在的面貌;培养方式栏填写“并轨”;“意见”栏填写毕业生的意见,并在毕业生签名处签名,写上日期。
    2.单位填写各栏时字迹要工整,尤其是“联系人” 栏、“邮政编码”栏、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要详尽填写,以便向用人单位发送档案和转迁户口。
    3.用人单位提出其他附加协议时,请在“备注”栏填写,并由单位签字或盖章、毕业生签字。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要认真研究《就业协议书》中的条款内容。
    1.《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及时交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由院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并登记后列入学生就业方案。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的,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权利义务,或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学院不予承认。
    3.对于无人事权的单位,除了用人单位须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还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以示同意录用。 
    4.每一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在未经学院审核认定,所签《就业协议书》无效,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先签约为有效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5.凡签约到其它国家或有特殊要求的国内地区、城市和行业就业的非本省生源,须按其它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批准后,学院方可将其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6.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因《就业协议书》未及时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毕业生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