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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54号文件
发布日期:2009-3-25 1:23:21 点击:320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扶持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本科以上
毕业生就业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
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扶持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是2009年省委、省政府决定要为民办的“12件27项实事”之一。现将《扶持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尽快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扶持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选拔高校毕业生
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实施细则
    一、项目背景。
    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将突破10万人,加上历年未就业的毕业生6.8万人,将有16.8万名毕业生需要解决就业问题。全省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中尚有4000多名往届本科以上毕业生未实现就业。同时,我省农村中小学师资力量不足,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缺乏。
    二、目标任务。
    解决近年来农村纯农户、纯牧户零就业家庭中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就业;选拔5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招录5000名医学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三、实施范围及选拔条件。
    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安置的范围:各市州统计上报的纯农户、纯牧户零就业家庭中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
    农村中小学教师的选拔条件是:持《择业通知书》在择业期内尚未就业的往届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持《择业通知书》的2009年迎接普通专科(高职)以上毕业生。无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报考,由省教育厅组织培训、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
    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的选拔条件是:持《择业通知书》在择业期内尚未就业的往届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放射、影像)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持《择业通知书》的2009年专科(高职)以上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放射、影像)毕业生。
    选拔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有限安排符合条件的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
    四、选拔安置办法。
    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安置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考核选吧的方式,将符合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条件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一次性安排到村社乡镇公益性事业岗位就业。
    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选拔采取全省统一考试的办法进行。
    五、实施程序及工作进度。
    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安置:由毕业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村、乡两级审核,县市区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汇总把关。经过考核选拔、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等程序,报市州人事部门审核,由省人事厅审批。2009年8月底前完成。
    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选拔:3月底发布招考公告;4月组织非师范类毕业生参加教师资格培训、考试;5月做好报名及考试前的准备工作;6月组织报名;7月组织考试;8月录取、安置。
    六、资金筹措及经费保障。
    被安置的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以及经考试选拔被录用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的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工资政策标准,资金今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000元(月人均1250元)标准补助市县,由市县按有关政策落实。从2010年起纳入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组织考试的工作费用由省、市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上主管部门组织考试需要的费用由省财政支付,各市州、县市区组织考务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市州财政负担。
    七、保障措施。
    (一)项目组织。3个项目的实施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共同实施。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努力工作,确保各个项目顺利实施。
    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安置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市、县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会同县市区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落实。
    (二)人员管理。被安置的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纳入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范围,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管理。
    经选拔录用到农村中小学和乡镇卫生院的毕业生,全部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毕业分别与当地县市区教育、卫生、人事部门签订就业(工作)合同。试用期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农村中小学和乡镇卫生院工作岗位。
    (三)工作纪律。选拔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保证选拔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对违反程序和条件的人和事,必须严肃处理。
    八、验收办法。
    选拔安置工作完成后,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对上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九、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事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