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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
毕业生常遇到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9-5-8 1:26:56 点击:3540
 
    一、毕业生就业的方式
    1、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与不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办理落户手续的用人单位以签定劳动合同等形式确定劳资关系的,通过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4、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5、升学:专科毕业生升本科。
    二、《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由国家教委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就业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口、粮油迁移手续等。《就业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就业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一律作废。如就业报到证遗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当地省级日报上声明作废,然后由学校上报省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予以补发。
    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甘肃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包括省内外非公有制单位及实行招聘制、合同制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国有单位),需继续择业的,发放《择业通知书》。领取《择业通知书》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择业通知书发放登记表》。我学院外省生源的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持《就业报到证》回生源地报到。
    三、毕业生落户
   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就业单位介绍信,直接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凭《择业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家庭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家庭是非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家庭户口薄上;家庭是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县(市、区)人事部门集体户口薄上。落实就业单位后需迁转户口的,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四、该派的规定
    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院都必须维护就业合同的严肃性,不得毁约。在派遣过程中若出现非学生本人主观原因调整改派的:
    1、跨省调整的,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甘肃省人事厅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在本省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或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将《就业报到证》办理到人事部门的,按照省人事厅的规定,因故要求调整改派的,必须在《就业报到证》签发一年之内,一年以后只能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因毕业生主观原因,在派遣后单方面毁约,未经过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的,学院不予办理改派手续,一切后果毕业生自负。
    办理改派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一)原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将所签《就业协议书》退还学院并出具不予接收的文字材料;
    (二)毕业生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提出改派申请,学院签署意见;
    (三)新的接收单位与学生签的《就业协议书》;
    (四)原《就业报到证》;
    (五)学院或毕业生持上述四份材料向毕业生调配部门申请改派,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改派手续。
    五、《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遗失补办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报到证》和《择业通知书》等证件,在截止报到期内一旦不慎遗失,应及时到学校申请补办。超过报到期不再补办。办理补办手续需提供:个人申请、就业单位或生源市(州)人事部门出具未报到证明、省级日报挂失启示、毕业学校申请报告等。
    六、毕业生就业异地人事代理
    省内院校甘肃生源毕业生,与不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办理落户手续的外省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可将人事档案、户籍等关系委托我省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异地代理,毕业时签发《就业报到证》。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为代理的毕业生提供相应服务,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七、灵活就业
    选择灵活就业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灵活就业登记表。申请灵活就业毕业生发《就业报到证》,属于已经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户口、档案直接转到生源县(区)。《就业报到证》签发一年内与其他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八、专升本毕业生就业问题
    凡专升本已被录取的毕业生,毕业前如果自愿放弃升学而申请就业的,可列入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择业)手续;毕业时未申请参加就业而继续升学的,不再按本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择业)手续。
    九、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下同)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
    其中,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各类再就业培训收费。
    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收取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登记费。
    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甘肃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工本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费。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收费、发票帐册工本费、《发票准购证》工本费、税务代理费、税务咨询费。
    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体检费、审查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费。
     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道路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培训收费。
    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
    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出版物市场管理费。
    人事、教育部门收取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
    对下列行政事业收费减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减半收取;
    广播电视部门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诊疗费按60%收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甘价费[2006]226号文件)
    十、劳动保障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托街道和社区,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对登记后的人员提供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就业困难的人员给予专门指导,并向用人单位推荐。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动员社会培训机构,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服务: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按当地有关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